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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陷入诉讼马拉松,上海上器公司望眼欲穿盼公道

一个重点骨干企业遭遇的一个股权纠纷案,从2009年开始起诉至今,一直久拖未决;2010年终于有了一审判决结果;2011年,快年终了,二审判决依旧迟迟未下来。疲惫不堪的控股股东苦不堪言,不仅诉讼让企业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精力,而且被告违反协议擅自扩大营业范围进行恶性竞争,给企业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达3000万元,直接影响近300员工的稳定。
   
我们是万般无奈之下上访上网控诉的上器(集团),盼求高层领导敦促二审法院及时调处纠纷!
一个我们不断忍让才不得不通过法院诉讼的官司
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是上海电器厂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因股东权转让和资产重组,股东之间发生纠纷。2009530日,我公司作为原告,将倪银丰、任荣根起诉至上海市虹口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将股权转让给我们,并驳回其诉请求。
   
作为原告,我们为了顾全大局,为了使企业早日正常运转,保证近300名员工的和生活和就业,一忍再忍,一让再让。比如,股权转让款从120多万提到150万,后来又按被告自己找的审计公司评估价270万折款。但被告还一再无理推诿,得寸进尺,致本案久拖不决!
   
由于当前经济形势严峻,上海电器厂有限公司正经营着十分困难的双重挤压:
   
一方面由于上述的诉讼,让企业牵涉大量的人力和精力。同时,由于企业法人章、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公章、资质证书和帐册等被被告擅自拿走,致使企业正常经营(如企业工商年检,购买税务发票,项目投标的法人委托等事项)遇到极大的困难。
   
另一方面,由于上述未果,直接造成企业经营业务大量萎缩,生产步履维艰。今年上半年析销售额仅为正常年份的50%,企业账务即将入不敷出,特别在目前市场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近300员工的工资难保证,已经出现人心涣散等不稳定情况。
我们诉讼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上海电器厂有限公司于2004520日设立,注册资金为5060万元,其中我们出资2681万元,倪银丰出资1872万元,任荣根出资506万元,各占53%27%10%的股份。
  
我们和倪银丰、任荣根于2007618日签订了相关协议,确定了电器厂股权转让和资产重组的整体方案。通过抽签方式决定哪一方通出上海电器厂有限公司股东地位,退出方将股权转让给另一方,受让方完全控股电器厂,股权转让款计算方式为出让方的投资款(包括承包投入资产)减去受让资产以及亏损差额。退出方转让股权后新设实业公司,只经营特种电器,受让方全资控股上海电器厂有限公司只经营成套电器,双方不混业经营构成竟争。
   
当日抽签后,双方决定由我们受让倪银丰、任荣根各37%10%的股权,双方签订了抽签结果确认书予以确认。
   
同年200783日,为明确股权转让款金额,双方签订了“上海电器厂有限公司资产情况补充说明”,明确了电器厂资产总额及成套和特种两部分资产总额,对20073月至6月这4个月的资产数据变动作了统计,并约定对相关数据在下周核对并确认。
   
但是,在执行这些协议的过程中,我们因为股权转让款的分歧太大只能诉求法院解决
   
其实,在此之前,倪银丰已经在200779日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了实业公司,公司的股东为倪银丰,电器厂和上海中电智能自动化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成套和特种电器两部分内容,实业公司设立后,曾要求我们将电器厂相关经营特种电器资质按框架协议转让给实业公司,我们以股权转让尚未完成为由拒绝办理。以后,双方互有信函往来,我们以为两被告在未完成股权转前已经占用特种电器的相关资产,并以电器厂的名义对外从事成套和特种两种电器的经营,违反框架协议的约定,要求他们停止违约行为,进行股权转让和资产剥离。倪银丰、任荣根则认是我们故意拖延支付股权转让金并拒绝转让相关特种电器经营资质,现实业公司已独立运作,通过自身努力已经获得相关特种电器经营资质,原框架协议丧失履行的实际意义。双方争执未果,我们才诉求法院解决。
我们等来终审判决还要等多久
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是这样认定的:
  
“我们直接按签订的框架协议实质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和资产重组协议两部分内容。协议既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
  
“根据约定,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我们全部控股上海电器厂有限公司,经营成套电器,两被告退出后重新设立实业公司,经营特种电器,双方互不重叠经营,避免形成同业竟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对股权转让款的计算上产生分岐,可通过财务审计形式予以确定,再无法确定可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两被告设立实业公司后,在双方未完成股权转让前,我们拒绝向被告转让相关特种电器的经营资质不违反框架协议的约定,其后两被告利用电器厂原特种资产和人员从事成套和特种两种电器的经营,本质上违背框架协议的精神。现两被告事实上已履行了框架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后分业经营的义务,并突破了经营限制,现要求保留实业公司同时又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进行混业经营,明显与框架协议的主旨不符,权利、义务失衡,故我们要求履行股权转让的请求理由正当,对两被告要求解除框架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股权转让款确定一节,分岐的主要焦点集中在20073月至6月这4个月亏损额的认定上,双方意见不一,审理中,因双方对提交财务审计鉴定存在分岐,致使双方都无证据印证各自主张金额。我们表示为彻底解决纠纷,审理中认可被告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构成诉讼上的自认,故无需被告再予举证,本院转让金额予以确认,股权转让后,上海电器厂有限公司应将股东姓名及其出资额的变更情况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而倪银丰、任荣根应当对此变更提供协助。”
   
于是,一审法院作出如此判决:原告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被告倪银丰、任荣根股权转让款2761元;被告上海电器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股东姓名及其出资额的变更事宜(被告倪银丰、任荣根将各自所占37%1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被告倪银丰、任荣根协助被告上海电器厂有限公司完成上述第二项义务;驳回被告倪银丰、任荣根的反诉请求。
我们担心诉讼陷入马拉松
不服一审判决的被告于20101211日又上诉到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2011130日开庭。期间,我们还按主审官要求,曾就该案提出调解方案递交李蔚法官,至今已有8个多月,仍没有对该案作出判决。
   
同时,由于本案久拖不决,被告违反协议,擅自扩大营业范围,进行恶性竞争,因而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据初步估算达3000万之多!
   
眼看这个案件在二审上停顿不前,超过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是法院的审判有将我们拖进诉讼马拉松的征兆,要是我们的担心变为现实,后果真的不堪设想。
   
尊敬的领导,我们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给您们写信,反映我们的想法和工厂现状。我们坚信国家法律的公正!坚信上级法院一定能就这个案子秉公执法,给予合情合理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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