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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登封:冻结期股权被擅自转让 工商局被指无视法纪

 

 

法制网郑州6月18日电(王富亮)处于法院冻结期间的股权竟被莫名转让、抵押,如此咄咄怪事日前在河南登封一度引起轩然大波,也顿使登封市工商局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

日前,映象网以《登封市工商局涉嫌违规办理股权转让》为题对此事进行了报道,中国企业网等多家媒体转载。

而日前,由当事人张某东实名反映并提供的登封市以及郑州市法院判决文书显示,张某东与时某亮、燕某彬借款纠纷一案,经登封市人民法院做出(2014)登民二初字第60号判决书,判决:限时某亮、燕某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东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借款利息1488457.9元(剩余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时某亮、燕某彬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2014)郑民三终字第1669号判决书,维持原判。在一审审理中,登封市人民法院做出(2014)登民二初字第60号裁定书,冻结时某亮在嵩阳同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14%的股权。

同年6月10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4)协执字第60号,送达登封市工商局,载明协助执行事项:将时某亮持有的嵩阳同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14%的股权予以冻结。“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显示,同日由登封市工商局注册科高光献科长签收。  

然而,2015年3月27日,登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时某亮股权冻结期间,无视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竟然为其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并公示了变更信息。转让股权后,第三方于2015年3月30日,采用抵押方式违规从登封市农村商业银行贷款650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

针对相关情况,登封市工商局尹姓副局长表示,这一情况属实,工商局也确有失误的地方,但是失误是因为系统升级,信息自动丢失造成的,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

该局尹姓副局长及王姓副局长同时表示,针对张某东反映的问题,他们一直在积极协调,但是时某亮经常联系不上我们也没办法。还有就是可以把14%的股权重新再弄回来重新冻结上,但是股权已经抵押给登封市农村商业银行了,操作起来也有困难。

期间,相关人员就系统升级、信息丢失一说前往省工商局信息科咨询,信息科明确表示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人为原因造成的就是人为原因造成的,不要动不动就借口推给网络系统。

次日,登封市工商局王姓副局长致电表示,工商局对于媒体监督十分重视,工商局也确实有失误的地方,该局目前已经做好相关方面工作,如果张某东同意协调,可直接跟工商局联系,工商局负责胁迫对方(时某亮)还钱;如果张某东不同意协调,工商局将以该局工作失误为由,由该局出面联系登封市农村商业银行,重新将已经抵押的14%的股权退出来,由此造成的抵押不足部分由第三方公司用与14%股权等值的其他抵押物替代,退出来的股权可以直接办理到张某东名下。总之,工商局将积极协调,以促使该事件能早日妥善解决。

法〔2014〕251号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信息合作 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登封市工商局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将冻结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已属违规在先,随后表态虽然态度积极,但是动辄由工商局“胁迫”,甚或知会银行将已抵押股权重新退出来,甚至口头承诺可以直接将退出来的股权直接办理给张某东,不禁令人唏嘘,难不成银行、法院、公司都是工商局开的,真不知道工商局这样表态时是谁给了他们这样近乎“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权利?

 

事态的最新进展,本网将继续关注!

 

来源:法制网河南

 

http://weibo.com/p/1001603855091101793981?from=page_100206_profile&wvr=6&mod=wenzhangmod

事件回顾:

2008年9月1日,登封市同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兴实业)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张某东借款100万元。

2009年10月31日,时任同兴实业法定代表人的郑某兴与张某东确认了此笔借款的利率为月息三分。

2010年8月31日,同兴实业对上述100万元借款经对账后予以确认,张某东多次催要欠款未果。

2010年10月9日,工商登记档案显示同兴实业为整合煤矿,时某亮将其在同兴实业取得的资产作为个人资产以协议的方式,投资到嵩阳同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并占公司49%的股权。

几年间张某东多次要账未果的情况下,将时某亮、燕某彬、嵩阳同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起诉至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年6月至9月期间,一审、二审均判决被告时某亮、燕某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东借款本金和相应的借款利息。

2014年5月26日,张某东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年6月10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登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登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送达(2014)登协执字第6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冻结时某亮在嵩阳同兴(登封)有限公司14%的股权。

2015年3月27日,登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时某亮股权冻结期间,无视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竟然擅自为时某亮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并公示了变更信息。

2015年3月30日,第三方(时某亮股权受让方孟某声)采用抵押方式,承诺所有股权没有因诉讼被法院冻结过,违规从登封市农村商业银行贷款6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