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日报网讯(记者 王富亮)泰安市公路局先后发包的省道“S329肥城仪阳至石横段改建工程”(下称“S329肥城段改建工程”)施工标、交通安全设施及绿化工程施工标,总中标价4.23亿元,局属公司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中标4.08亿元,占S329肥城段改建工程施工标份额的98.44%,自己招标、自己人中标,可谓“肥水不流外人田”。泰安市公路局工程科代表公路局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公正。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其中第一款规定,在招投标活动中,一般也被认为是投标人资格“禁止性”条款,被列进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中。
泰安市公路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前后三次明确表示,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是泰安市公路局管理的所有制企业;泰安至诚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均为泰安市公路局管理的单位;(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是(泰安市公路局)局属企业。
对此,北京法绳律师事务所岳仁东律师认为:若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确系泰安市公路局局属企业,为与泰安市公路局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不得参加投标。
那么,作为S329肥城段改建工程的招标人,泰安市公路局为何接受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参与投标?又是如何保证招标公正性的?
采访中,泰安市公路局工程科高富申科长仅回复:公正。对于如何保证招标公正性的提问?未做过多解释。
2016年8月1日,S329肥城段改建工程项目法人泰安市公路局,对外发布了“S329肥城仪阳至石横段改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项目划分2个施工标段进行招标。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3 条,明确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016年9月6日,泰安市公路局发布“S329肥城仪阳至石横段改建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结果公示”,投标单位评审得分如下:
由上表可以清晰的看出,参与“施工一标段”投标的9家施工单位中,山东宏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2家投标单位的评审得分88.09,均高于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的评审得分87.03。参与“施工二标段”投标的9家施工单位中,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以88.7的评审得分名列第一。
而蹊跷的是,无论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投标评审得分是否第一,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都被列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016年9月14日,泰安市公路局发布“S329肥城仪阳至石横段改建工程施工招标中标结果”,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成为施工一标段、施工二标段的中标单位,中标价合计为3.73亿元,中标原因是:“该单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泰安市公路局工程科对此解释为,S329肥城段改建工程施工招标采用双信封评标法,其中第一个信封评议投标单位评审得分,得分前七名投标人,入围下一次评审;第二个信封以投标报价为依据评议中标候选人,报价由低到高列前三位中标候选人。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两个标段报价均为最低,所以被列为两个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2019年1月9日,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又以3476.748万元的中标价,中标S329肥城段改建工程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标。
至此,拿下了S329肥城段改建工程除绿化工程施工之外的所有施工标。
另有消息显示,泰安市公路局另一家局属企业——泰安至诚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曾觊觎“S329肥城仪阳至石横段改建工程”监理标,并成功成为监理标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却因监理服务标段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2.5 条“投标人不得与其所投标的监理合同段对应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规定,鉴于施工一、二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监理服务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泰安至诚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故确定监理服务标段中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山东三山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值得关注的是,倘若泰安至诚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再中了S329肥城段改建工程的监理标,那么泰安市公路局将实质成为S329肥城段改建施工工程的招标人、中标人、监理,让S329改建工程业主监督、监理监督完全成为“自己监督自己人”,给将来的公路质量埋下隐患。
采访中,泰安市公路局工程科李科长告诉记者,S329肥城段改建工程所有项目招投标活动,均是通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网对外公开招标。
而公路建设工程公开招标首先是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只能说明S329肥城段改建工程招标活动程序合法,却不能保证该招标活动实质“公正”。
S329肥城段改建工程招标活动中,泰安市公路局上演的“自己招标、自己人中标”是否有违《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网将进一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