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主页>热点关注>列表

财政部: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的外贷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6月17日讯 据财政部微信号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以下简称外贷)预算管理,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的外贷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

  外贷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外贷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通知明确,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外贷(以下简称政府债务外贷)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债务余额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的外贷(以下简称担保外贷)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

  通知规定,外贷收入应当用于贷款法律文件规定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政府债务外贷资金。

  通知明确,为提高政府债务外贷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每年随提前下达下年度新增一般债务限额,按不超过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的60%,提前下达地方下年度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和分区划项目明细。

  通知明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当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后,财政部下达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地方政府债务外贷不得突破财政部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务外贷额度。

  通知明确,新增政府债务外贷实际使用规模小于年初下达额度的,可以在不突破当年新增一般债务限额的情况下,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将尚未实际使用的额度调剂用于当年或以后年度发行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

  新增政府债务外贷规模实际使用大于年初政府下达规模的,可以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方法保障项目支出,外贷资金提取后及时回补国库。

  通知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债务外贷额度、余额、期限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通知规定,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财政部门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资金,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以及从贷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财金〔2010〕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