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道伟绘
南京一市民在孩子身边抽烟。 安 心摄
由卫生部出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5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一个多月时间。《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这条被公众和媒体称为“禁烟令”的法条在实施之前,曾被寄予厚望。但在刚刚过去的第二十四个“世界无烟日”前后,公众质疑“禁烟令”收效甚微、形同虚设之声强烈。为此,我们经过多方调查发现“禁烟令”正在遭遇四大难题。
难题一 执法主体不明确
【镜头】 5月底,青岛中联创意广场,餐馆刘经理说,“顾客是来用餐休闲的,不允许顾客吸烟,不是明摆着把顾客往外推么,顾客还会再来吗?”
提到“禁烟令”,多数餐厅经营者表示知道。但烟该怎样禁,如果对不听劝阻的吸烟顾客处罚,该由谁来罚?很多餐厅经营者表示在卫生部制定的“禁烟令”中根本找不到答案。
按照常理,餐厅等企业的经营者应成为禁止吸烟规定的执行主体。但现实中,绝大多数企业经营者出于商业利益考虑,并不愿为了一根烟去得罪一个甚至一桌顾客。这导致禁止吸烟的相关规定在餐厅、酒吧等室内公共场所变成一纸空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教授做出上述分析。他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经营者充其量只能劝阻顾客吸烟。因为从法律视角分析,经营者并非执法主体,经营者不能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顾客或者消费者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
有法律专家提出,《细则》是卫生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全面禁止室内吸烟,卫生部应该成为此项规则的执法主体。但现实中,在酒店、网吧里时常有人吸烟,卫生执法人员及时赶到并对吸烟者进行处罚的情况却是凤毛麟角。“我国有3亿多人吸烟,吸烟地点又很分散,执法主体权利义务不明确,不但造成执法分散,也造成执法混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说。
对于究竟由谁来执法,立法应该如何设置并赋权给执法者?乔新生提出通过修改现行行政法规,赋予警察禁烟执法权。他认为,今后警察不仅要对公共场所的卖淫嫖娼赌博行为进行执法检查,还要对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进行执法检查,一旦发现营业性场所默许或者纵容消费者吸烟的,警察可进行行政处罚。法律应当明确,一旦发生经营者因劝阻消费者吸烟而引起法律纠纷的情况,警察可以及时介入,确保禁止吸烟的规定得到落实。
难题二 处罚标准不清晰
【镜头】在广东省汽车客运站购票大厅,空气中漂浮着汗味、行李味,还有烟味。购票厅吸烟督导员吴仁顿说:“每天遇到在大厅里吸烟的不少于20人,有的经过我们提醒自觉去了吸烟区。但是遇到不听劝导的乘客我们督导员也只能叹气。”
医院和车站作为非营业性的公共场所,不存在利益因素造成的控烟不力,但为什么控烟措施在这些地方也难以执行?有关法律专家称,暂无明确法律法规对吸烟者进行处罚,是导致“禁烟令”施行力度衰微的主要原因。
从法律位阶上看,《细则》是卫生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属行政法规,法律层级较低。而其中关于公共场所禁烟只有第十八条这一条规定。
“《细则》并未对违反禁令如何追究做出规定。也就是说,假设行政相对人在公共场所吸烟,但却难以依据《细则》的规定对其做出处罚。”中国人民大学田文利副教授说。
目前,我国尚无全国性的关于烟草控制的专门法律,而其他涉及控烟内容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中,通知性的临时性规定与提倡性的规定居多。田文利说:“为进一步开展烟草控制工作,必须进一步完善控烟法规,在禁烟方面尽快进行有效立法。”
“为了减少吸烟人群,提高违法成本,适当的重罚十分必要。在美国,吸烟者的医疗保险保费会相应提高。我们可以类比对酒驾的处罚,一旦加大对违法的处罚力度,公共场所吸烟者与酒后驾车者类似都将自觉减少此类违法。”薛刚凌说。
难题三 戒烟门诊冷清清
【镜头】最近一个月,在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开设的“戒烟门诊”有时一天连一个病人都没有。而在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每个月也只接诊过两三个特意来戒烟的人。
我国戒烟门诊的地位一直“尴尬”。以北京为例,经过15年的惨淡经营,从1996年的22家独立戒烟门诊到现在,或被并入呼吸科普通门诊,或干脆“关张”。目前。北京名义上有19家医院开设了独立的“戒烟门诊”,实际上许多已“名存实亡”。据统计,全国戒烟门诊估计有300—400家,但真正独立“苦撑”的不到两成。
“戒烟门诊不景气的直接原因是门诊就医患者稀少,医院承受不了开设戒烟门诊的经济负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呼吸内科副主任王立万介绍说,戒烟门诊的经费一般由医院统筹划分,国家对戒烟门诊建立和运转的资金几乎没有投入。对此,王立万建议戒烟治疗应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政府应从烟草税收中提取大部分资金用于控烟,从经费、工作场地等方面支持戒烟门诊发展。